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初572号 原告:杨文峰,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东莞意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挺丰科技园A区66。
法定代表人:韦小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韦小敏,女,1984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鑫,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杨文峰诉被告东莞意禾实业有限公司、韦小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名称为“正畸手持版咬胶棒”。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10月*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文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文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