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87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山桥阿征日用品店,,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委后东洲**经营者:邱征,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征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之后,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