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711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恩华,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恩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