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
负责人:王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创业石化加油站,,住所地:内黄县城关镇南环路与西长固交叉口东南角投资人:张永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守智,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内黄县创业石化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200000元变更为5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