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9337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梦娜,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与被告祁东县梦娜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因祁东县梦娜商行已注销,故变更名义为其经营者孙梦娜。
因被告孙梦娜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对其公告送达,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将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爱亦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孙梦娜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爱亦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梦娜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192360、3186667号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2.判令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3.判令被告孙梦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整;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因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原告撤回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并撤回第1项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依法享有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日,雅瑞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将前述两项商标授权许可给爱亦锐公司使用,授权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
并明确爱亦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2018年10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孙梦娜在淘宝公司开办的“淘宝网”上销售侵害原告第3192360、3186667号商标专用权的眼镜,遂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原告认为,孙梦娜未经授权擅自在淘宝公司幵办的“淘宝网”上使用“暴龙”、“B0L0N”字样宣传销售并非“暴龙”、“BOLON”品牌的眼镜,侵害了原告第3186667、3192360号商标权。
此外,孙梦娜大量销售的眼镜在包装盒、包装袋、眼镜盒、眼镜架、眼镜布、说明书多处使用“B0L0N”、“暴龙”字样,亦侵犯了原告第3192360、3186667号商标专用权。
故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孙梦娜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淘宝公司收到投诉材料后,检查了案涉店铺,通知了卖家,案涉商品链接已及时断开,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第3192360号“”商标:商标注册人:雅瑞公司;
注册类别:第9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
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商标注册人:雅瑞公司;
注册类别:第9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5年8月10日,国家商标局在《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中载明: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日,雅瑞公司和爱亦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雅瑞公司许可爱亦锐公司在我国区域内使用包括第3186667号、第3192360号在内的注册商标,授权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
许可类型:普通许可,且爱亦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并获得经济赔偿。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tpk6874365,店铺名称:u【4183883486】,注册人:祁东县梦娜商行,经营者孙梦娜。
2、涉案商品链接名称:暴龙太阳镜男2018年新款暴龙太阳镜男高清偏光驾驶开车眼镜圆脸方形司机墨镜,链接项下商品售价125元,已售39件,累计评论1,库存4623。
页面显示:“品牌:Bolon/暴龙”。
目前被控侵权商品链接状态:已删除。
3、被控侵权实物状态 内有眼镜一副,相应的纸盒、眼镜皮套、塑料袋、擦镜布、两侧镜腿上均有“BOLON”标识;
说明书、小票上均有“BOLON”、“暴龙”字样。
三、其他事实 合理费用支出:购物费125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注册号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暴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状态稳定,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经雅瑞公司授权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就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爱亦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构成相同,原告确认涉案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侵权产品。
被告孙梦娜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并在商品名称、商品详情品牌介绍中使用“暴龙”、“BOLON”标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链接销售额及原告合理支出等确定为7000元。
原告已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其责任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梦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孙梦娜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