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1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佳雨虹化妆品店,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复兴五村**。
个体经营者:魏兴洪。
被告:黄陂区横店悦媛美化妆品店,经,,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佳海环形路“荟美宸”店铺体经营者魏兴洪。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佳雨虹化妆品店、黄陂区横店悦媛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