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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涧西区迪达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知民初477号
案件名称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涧西区迪达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迪达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77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幸军,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彦,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迪达日用品店,经营场所洛阳市涧****街坊金源国际****商铺。

经营者:刘迪。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迪达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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