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026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轩素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附**。
经营者:肖小知,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锦江区轩素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