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528号 原告:刘琳,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亨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龙船坞路******。
法定代表人:董修暴。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刘琳与被告杭州亨页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刘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