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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惠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4623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惠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惠永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623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惠永超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津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315859554。

法定代表人:唐婉秋,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惠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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