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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蓝实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2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蓝实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蓝实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蓝实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海滨新村碧湾路碧湾大厦215-216iv> 法定代表人:杜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蓝实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37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蓝实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

2.裁定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为侵犯专利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地为广东省内,审级为一审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2014年11月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广东省内唯一对专利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然而,原审裁定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深圳市蓝实力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否认该院曾经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作为有权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但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广东省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外的其它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再受理专利等案件,也就是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享有的管辖权,在上述司法解释生效之后就不再享有。

除非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修订或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但原审法院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

因此,原审裁定认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确定管辖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深圳市蓝实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按照新的批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规定,深圳市蓝实力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鸿哲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2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崔 宁、于志涛 法官助理:陈鸿哲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2日 涉案专利 名称为“空心对管轴键盘”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0064963.8)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蓝实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深圳市蓝实力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确定管辖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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