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洗化购超市,住,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新民街洗化小区**楼**门市/div> 法定代表人:周志伟,该超市业主。
被执行人:周志伟,男,1973年07月1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洗化购超市、周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6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洗化购超市、周志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志伟银行存款合计925.62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9月30日,本院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0月29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强制执行后,本次执行到位金额925.62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