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16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赏,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双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双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