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54号 原告:浙江安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城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71727182F。
法定代表人:董爱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丽云,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乐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8B06E0B。
法定代表人:金海萍。
被告:嘉兴优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镇天吉路****用代码:91330411MA28AG3R69。
法定代表人:于融斌。
被告:叶**,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宁波亦卓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模具城内代码:91330226MA292C5UX3。
法定代表人:陈衣绒。
被告:宁海县叶**模塑厂,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模具城**代码:92330226MA29294G0F。
经营者:叶**。
被告:宁海县杨烁模塑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宁,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模具城**-6:913302265953894991。
投资人:王亚芳。
原告浙江安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平湖市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兴优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叶**、宁波亦卓园艺工具有限公司、宁海县叶**模塑厂、宁海县杨烁模塑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浙江安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安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