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6752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家岗区冬梅山杂百货商行,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市三峡物流园****。
经营者:陈冬梅。
被告:郫县川香调味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禹庙上街**/div> 法定代表人:胡学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洪湖市洪泽酱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螺山镇界牌村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田瑞风,经理。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伍家岗区冬梅山杂百货商行、郫县川香调味品有限公司、洪湖市洪泽酱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