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67号 原告:李青青,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雀远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平畴路****。
法定代表人:沈保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青青与被告义乌市雀远日用百货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0月15日,李青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青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青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青青负担。
原告李青青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