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北关区易鑫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知民初8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北关区易鑫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易鑫福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8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易鑫福便利店,经营场所:安阳市北关区迎宾路南段路西综合楼**(安阳市迎宾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向北约100米路西“聚鑫超市”)。

经营者:姚文凤。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易鑫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