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216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别念,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别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