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511号 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碑亭路**杭州九天网商服装大厦2-A307。
法定代表人:万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帆,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琴,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