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15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慧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赛博数码广场第**E06柜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7197709K。
法定代表人:吴天洪,总经理。
被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科技发展大厦**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294029E。
法定代表人:秦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论荣,女,公司员工。
被告:江北区栩琛电脑经营部,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江**步行街**赛博数码广场2F-E01号500105600341149。
经营者:周涛,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慧洪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栩琛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