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9918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GE8F94。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区全胜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财富商业广场1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2153BN5K。
法定代表人:张恒云。
被告: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特****部分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24661306X。
法定代表人:陈玉强。
被告:慈溪市音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用代码:9133028214481058XE。
法定代表人:陈颂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吴区全胜家电经营部、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慈溪市音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