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25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小俭,女,汉族,住固始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