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277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袍江龙苏超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马山镇益民路东孙马公路南(绍兴飞越瓜子有限公司朝北十间店面房)。
经营者:苏菊女。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袍江龙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袍江龙苏超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