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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泗阳县穿城镇赵美华家电经营部、泗阳县众兴镇邱氏老板电器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13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泗阳县穿城镇赵美华家电经营部、泗阳县众兴镇邱氏老板电器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穿城镇赵美华家电经营部;泗阳县众兴镇邱氏老板电器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穿城镇赵美华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穿城镇穿城街8号。

经营者:赵爱华,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状威,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众兴镇邱氏老板电器门市,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经营者:邱岳峰,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穿城镇赵美华家电经营部、泗阳县众兴镇邱氏老板电器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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