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80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泽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红久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州大道88号星河奥韵Ⅱ幢负一层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60D8KAX4。
经营者:潘德云,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津区红久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2021年3月19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