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林赞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52民初473号、474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林赞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林赞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52民初473号、47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均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赞武,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赞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上述两个案件受理费共100元(每个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