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5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蔷,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俊,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秋菊,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萨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上诉人刘蔷、施俊、杨秋菊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萨杜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蔷、施俊、杨秋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蔷、施俊、杨秋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蔷、施俊、杨秋菊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上诉人刘蔷负担525元,上诉人施俊、杨秋菊负担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