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4518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杰,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娇,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金海市场奥帝利灯饰精品馆,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98号金桥灯饰市场F110。
经营者:王建顺。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海市场奥帝利灯饰精品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