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03民初685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55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朝东路万吉皮具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市场商储5区8楼2号,注册号500103600363300。
经营者:万元春。
本院在受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朝东路万吉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