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977号原告:广州赫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郑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雪桥,1994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广州赫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雪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赫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赫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赫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