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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韩艳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9民初19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韩艳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韩艳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9民初1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艳飞,女,汉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艳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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