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3民初431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立文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桂花树街**。
经营者:戴立文,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铢钱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立文食品店(以下简称立文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五铢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文食品店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铢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文食品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624372号、7307702号、174007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3.判令被告在《湖南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五铢钱公司经“好太太”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有权在中国国内商业使用(包括广告发布、媒体宣传、招商、贴牌、销售等等)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好太太”系列商标。
“好太太”商标最早于2001年获准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多年经营,使用在洗衣粉产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09年被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3年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目前,使用“好太太”商标的系列洗化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蒙古、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五铢钱公司有权在中国国内对侵犯“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
在五铢钱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商标权利人不再就同样事实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事实结果,由五铢钱公司独立享有和承担。
经五铢钱公司调查,被告立文食品店未经许可,所经营的商品“久念好太太”洗衣液使用了与“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作为洗化用品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知晓“好太太”商标并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
然而被告未尽相应义务,使侵权制品流入市场,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应依法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立文食品店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1624372号“好太太”商标(“好”字较大,“太太”二字较小)的原注册人为石家庄市艾洁日用化工厂。
2010年1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肥皂、消毒肥皂、香皂、香波。
原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8月28日至2011年8月27日,后经续展至2021年8月27日。
第7307702号“好太太”商标的注册人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肥皂、化妆品、洗手膏、香波、香皂、消毒皂,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06日。
第17400710号“好太太”商标的注册人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肥皂、香皂、液体肥皂、肥皂粉、洁肤乳液、洗发剂、洗面奶、浴液、香波,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06日。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授权五铢钱公司在中国国内商业使用“好太太”商标,在中国国内对侵犯“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独立进行调查取证、进行产品鉴定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事实结果,由五铢钱公司独立享有和承担,授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19年11月27日,申请人陈登朝与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来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路××附近一家招牌显示为“锦和便利超市立文食品店”字样的超市,陈登朝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用支付宝支付16元购买了一瓶洗衣液,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就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了封存,并于2019年12月29日出具了(2019)湘赣洪大证内字第2867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拆封了公证实物并进行比对。
封存物(被诉侵权产品)为洗衣液一瓶,洗衣液为绿色瓶身、绿色扭开式瓶盖,瓶身正反面均贴有“久念好太太洁净飘香全效洗衣液”等字样的标签,其中,“好太太”三字为蓝色、字体较大,久念三字为红色,位于“好太太”三字的左上方,字体较小。
瓶身背面注明“广州市珑欣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路××号××:广东.广州”等相关生产信息。
原告主张该洗衣液正反面标注的“好太太”标识与原告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第1624372号商标相比,读音、字义相同,字体近似,但该洗衣液并非原告生产、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另查明,被告立文食品店系2013年9月4日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烟、日用品零售。
本院认为,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第1624372号商标的权利人均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该商标处于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明确授权五铢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五铢钱公司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张权利,原告主体适格。
被告立文食品店销售了涉案洗衣液,有公证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该洗衣液外包装上正反面均突出使用大号字体的“好太太”字样,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标识意义,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且上述商品“好太太”字样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第1624372号商标相比,呼叫、含义、排列顺序均一致,只有字体和字号不同,构成近似商标。
而洗衣液与肥皂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方面基本一致,属于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好太太”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故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品种类和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经营地址及经营时间原告批量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含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湖南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足以弥补对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立文食品店(经营者:戴立文)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第1624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立文食品店(经营者:戴立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含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立文食品店(经营者:戴立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法官助理刘希雅代理书记员 周思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