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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大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502刑初38-2号
案件名称付大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大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502刑初38-2号被告人陈树杰等23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50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该判决书判项列明的被告人付大军刑期起止时间有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将原判决书第29页第13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更正为“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折抵刑期39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5日,合计44日,即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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