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裴伟。
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王海照相馆,住所地滨海县五汛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远海。
被执行人:王远海,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王海照相馆、王远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9民初1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王海照相馆、王远海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王海照相馆、王远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3653.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