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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荣与中山市横栏镇联益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395号
案件名称李会荣与中山市横栏镇联益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会荣;中山市横栏镇联益灯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395号原告:李会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广东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联益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韦少连,女××××××××××××。

原告李会荣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联益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李会荣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会荣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荣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李会荣负担。

李会荣已预缴2500元,本院退回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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