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5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城头乡邱玉兰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城头乡城头街。
经营者:邱玉兰,女,1961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城头乡邱玉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