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52民初470号、471号、472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均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菊芳,女,汉族,1990年9月30日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菊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上述三个案件受理费共525元(每个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