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713号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杨记乡村火锅店:关于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杨记乡村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曲江新区杨记乡村火锅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707元及执行费361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杨记乡村火锅店主动履行了31068元。
将上述案款扣缴执行费361元之后,剩余3070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申请执行人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并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7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