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50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1111276Q。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湖州蜜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七幸路**七幸科技创业园**楼****C215信用代码91330501592880100C。
法定代表人:费建斌。
被告:江苏美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白蒲镇惠蒲路**代码91320682MA1XPLAM6F。
法定代表人:张莲云。
被告:江苏纽唯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白蒲镇前进社区居委会**码91320682557075173N。
法定代表人:蒋飞。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湖州蜜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美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纽唯盛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湖州蜜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美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纽唯盛机电有限公司赔偿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28日,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