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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三原八角楼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民终35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三原八角楼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三原八角楼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 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XX道XX号XX中心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原八角楼商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XX街XX号。

经营者:肖东。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原八角楼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联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 2021 年 3月 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元,三原八角楼商店负担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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