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825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港优岛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首层。
经营者:钟美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港优岛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