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61号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北段(市豫光皮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773688417X。
法定代表人:冯静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城关镇诚信超市,经营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城关镇北关桥北头路西5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40RN004A。
经营者:李君,女,汉族,1976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城关镇诚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