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11号 原告:聚物腾云有限公司(AltiumLimited),住所地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查茨伍德区太平洋公路**天顶大厦****(Level6,TowerB,TheZenith,821PacificHighway,Australia)。
法定代表人:AramMirkazemi。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块高新十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炜,公司员工。
原告聚物腾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2020年10月12日,原告聚物腾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物腾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物腾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166.5元,由原告聚物腾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聚物腾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