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916号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张坤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经营者:张坤,男,199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张坤商贸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经本院传票通知原告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