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7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0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莫哈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8WGP0F,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沈宝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才,该公司股东。
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莫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哈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