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124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U9E35。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玲,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县半杯奶茶店,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青衣街道春江东路和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6MA686QW7X6。
经营者:龚秋山。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夹江县半杯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晓芸 审 判 员 钟小红 审 判 员 罗喆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朱蕾汀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