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92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遇礼按摩器材厂,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麻步镇鳌峰村新桥麻步一中旁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AUCPX57。
责任人:李英雄。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珞尔公司)与被告平阳县遇礼按摩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斐珞尔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珞尔公司以涉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