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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执1503号之四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50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div>经营者韩峰初,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

关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民终3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503号和1172749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向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3、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214元。

经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民终319号民事判决确认,韩峰初系被执行人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的经营者。

本院遂作出(2020)陕01执15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的经营者韩峰初的财产(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为限)。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作出(2020)陕01执150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限制消费。

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对被执行人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经营者韩峰初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名下无银行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其经营者韩峰初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经查询,被执行人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其经营者名下有车牌号陕E××××**(车辆识别代码:010323)北斗星牌机动车一辆。

根据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及其经营者韩峰初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2.对被执行人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3.查封了被执行人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其经营者名下车牌号陕E××××**(车辆识别代码:010323)北斗星牌机动车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权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负有继续向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发现蓝田县纯悦动音乐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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