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443号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附号**(观江阁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97149。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十八梯餐饮店,经营场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社区宏伟路**景湖时代花园****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2185237,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夏柳,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南城十八梯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