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95号 原告:浙江牛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平澜路**浙江商会大厦****-2(自行分割)。
法定代表人:崔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银,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波,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牛盾智能停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v> 法定代表人:吴帅英。
原告浙江牛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牛盾智能停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浙江牛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牛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牛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牛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牛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